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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丈夫婚内出轨,分配好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 : 2024-05-27

新闻详细

文女士与黄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1年1月起,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引起感情破裂,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通讯工具传递及拟定书面离婚协议。2021年2月,文女士与黄先生两人共同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离婚事宜,并于2021年3月在相关法律规定的30天“冷静期”到期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配:1.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共四套:其中两套房屋归男方黄先生所有,一套归女方文女士所有,一套经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后将该房屋对外出租,该房屋租金男女双方每人一半。2.汽车两台归男方所有。”文女士与黄先生均在该《离婚协议书》文末注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各项条款,亦无其他意见”。两人离婚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协议内容,并将两人协商一致对外出租的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现为文女士和黄先生共同共有。

2021年4月,黄先生电话联系文女士到其办公处处理法律事务,文女士在黄先生的授意下使用其日常所用办公电脑处理文件,才发现黄先生与曾姓女子在婚内出轨事实。

文女士遂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将离婚财产分割约定为由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请求变更为归原告文女士单独所有。将离婚财产分割约定为归男方所有的两台汽车,请求变更为其中一台汽车归原告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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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经一审审理后,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于2021年3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配”中关于共有房屋和两台汽车的财产分割内容;将原告文某与被告黄某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变更为原告文某单独所有,两台汽车由被告黄某所有变更为其中一台归原告文某所有、一台归被告黄某所有;限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协助原告文某办理汽车权属变更手续和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这一案例中,文女士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内财产进行了再次分配,获得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利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并不是简单的各拿一半,这其中掺杂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对于身份、感情的复杂内容。原则上,离婚协议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安排,但当婚姻中出现欺诈、胁迫等不和谐因素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


 争议焦点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协议是平等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对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的合意。由于离婚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涉及身份、感情等因素,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在于双方订立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应当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文女士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否知晓被告黄先生与其他异性之间有婚外情行为,即是否受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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