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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侦探公司;微信聊天记录算书证吗
产品说明

一、微信聊天记录算书证吗


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被认定为具备法律证据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已被纳入了证据类别之中。


然而,若欲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尚需确保以下几个要素具备充分条件:


首先,其必须能够证明客观现实的存在;


其次,该证据与待解案件之间须有紧密的关联性;


最后,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具备合法性质。


然而,鉴于电子数据自身存在的易丢


失、易篡改等特性,要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打造成具有法律效应且有效力的证据并非易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由于电子数据存在不稳定、易篡改等特性,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具有效力的法律证据并不容易。


作为有效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2)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


(3)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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