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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一):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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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上述有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外,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很有意思的一个情况。一方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但除非极特殊的情况,一方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人士名下的财产,尤其是婚龄比较长的,名下财产大概率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没关系,只要这个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法院就会无差别地推进查封冻结拍卖偿债,一系列的操作,非常丝滑。


拍卖共同财产时,配偶能否阻止拍卖?


但是这其中,也可能会有一些小插曲


比如说,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时,被执行人的配偶可能跳出来了,他/她有可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宣示所有权,要求停止拍卖。但是,一般来说,法院不会停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通常来说,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都无法阻止强制执行,但是同时提出权利请求的,法院一般会认定配偶拥有一半的份额,因此,拍卖所得的一半会留给配偶。


如果不提出权利请求那就另当别论了。


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拍卖?


配偶的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执行,那什么情况能排除执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权属纠纷或其他租赁、借用等使用权纠纷,又有生效判决裁决支持了的,可以排除执行,以此来看,排除执行的条件还是非常严格的,难以作假。

总的来说,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是可以直接执行拍卖的,有些情况下,配偶会跳出来阻止一下,但是顶多拍卖成功后拿走一半,想阻止拍卖是基本不可能的。所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最好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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